浙商汇金红利机遇混合A,浙商汇金红利机遇混合C: 关于浙商汇金红利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提前结束募集的公告
发布日期:2024-11-05 03:08 点击次数:191
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
浙商汇金红利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(以下简称“本基金” )经中国证券监
督管理委员会2024年7月26日证监许可20241099号文《关于准予浙商汇金红利机
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》准予注册,已于2024年10月8日开始募集,原定
募集截止日为2024年11月8日。
根据募集情况,为更好的保护投资者利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
法》、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》以及《浙商汇金红利机遇混合型证券
投资基金基金合同》、《浙商汇金红利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》、《浙
商汇金红利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》、《浙商汇金红利机遇混
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》的有关规定,经本基金管理人浙江浙商证券
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(以下简称 “本公司” ) 决定将本基金的募集截止日期提前至
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,请阅读2024年9月23日公开披露的《浙商汇
金红利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》、《浙商汇金红利机遇混合型证券投
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》,本基金的基金合同、招募说明书、产品资料概要及发售
公告同时发布在本公司指定网站(http:// www.stocke.com.cn)。 投资者也可拨
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345 或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:// www.stocke.com.cn获
取相关信息。
风险提示: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、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,
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,也不保证最低收益。 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、
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,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。 投资者在投资
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、招募说明书(更新)和产品资料概要(更新)等基金法
律文件,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,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
见的基础上,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、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,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
决策,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。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“买者自负” 原则,
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,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,由投资
者自行负责。
特此公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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